各国立法对于继承人空缺时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问题,一般都通过立法规定由国家取得所有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做法基本都一致,区别无非是指这些遗产在各个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由谁来负责占有和支配。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依据不同情况可在各州和联邦之间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又如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各国对于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地位以及法理依据,认识上仍然存在不同,主要有两种立法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