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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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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人员执行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时责任认定的界定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4年第2辑(总第192辑)

    

  不管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都提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涉新业态平台用工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同样应当坚持“双保护”的审判理念,合理衡平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和受害第三人等各方利益。
  本文认为,基于此,对于“执行工作任务”可以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路径角度予以明确,具体而言:
  第一,应当由主张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就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相应的行为外观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例如工作服、交通工具上的标识等证据材料,即受害人需举证证明从业人员在外在形式上使其作为一个正常理性人,相信或应当相信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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