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存在对内和对外两重关系:一方面,各连带责任人均应对全部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连带责任中涉及对内追偿问题。有学者认为,对外担责体现第一次利益平衡,而对内追偿体现第二次利益平衡。若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肆意扩张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导致利益失衡的格局时,第二次利益平衡显得尤为重要。[1]在基于事实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中,各连带责任人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份额;而在基于合意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中,各连带责任人原则上根据双方约定以明确所应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