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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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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4G、5G网络在大众生活中逐渐普及,伴随着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人们开始习惯通过网络进行社交互动。同时,内容经济迅速发展,主播们能够提供各种类型的内容,如才艺表演、游戏解说、生活分享等,足以满足不同观众的兴趣。此外,移动支付的完善也让打赏行为变得方便快捷,观众可以轻松地使用自己的电子钱包对喜爱的主播进行打赏,以此表达对主播的认可与支持。基于上述背景,网络直播作为传统表演服务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化,成为近年来最火热的网络产品之一,凭借着全新的经营模式,以即时性、互动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主播而言,其可以通过展示才艺、分享知识与生活等方式获得收益,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可以选择通过直播平台充值购买“礼物”或其他代币,进而“赠送”给主播,而主播则通过此类“赠送”获得分成;对平台而言,网络直播及打赏机制可以提升平台活跃度,吸引流量,有利于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发展,同时获得经济利益;对用户而言,网络直播丰富了其精神生活,其可以从主播的直播内容中获得快乐、知识及情感共鸣等,打赏行为则增加了用户与主播之间的互动和连接。但也要看到,网络直播在丰富大众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新型案件。比如某些平台、一些主播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暗示、诱导甚至欺骗用户进行高额打赏,导致部分用户过度消费,引发经济纠纷。其中,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网络直播打赏,另一方配偶诉请平台与主播返还打赏款项的案件较为常见。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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