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是古今中外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1950年《婚姻法》就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此后的《婚姻法》和《民法典》均延续该项制度。离婚经济帮助不是劫富济贫或均贫富,而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必然要求。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4个条件:
第一,判断时点为离婚之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是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如果在离婚判决后提出经济帮助,人民法院则不会受理。这就排除了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在离婚后大肆挥霍财产最终身无分文,并要求前配偶提供经济帮助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