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的区分的问题。首先,遵循的是意思表示解释优先的原则。即依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探寻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保证抑或债务加入,通常是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为债务人还债的意思,这是判断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关键。一般认为,保证具有从属性的性质,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是基于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非是替原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一般是意图作为独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如果第三人意思表示中出现了连带清偿、共同偿还等表述,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债务加入,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中使用了诸如“代负责任”“次要责任”等表述,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