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赔偿主体作出了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财产的人可以成为赔偿请求权人;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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