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银行贷款账户。新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下同)第六百八十九条明确,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这是因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记载的余额,实际上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或者说是银行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执行中,应准确把握贷款账户的性质和特点,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作好区分,避免将两种账户混淆,造成错误执行。 第二,关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新规范第六百九十一条对此予以明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系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该资金专项用于相关国有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目的在于去除钢铁、煤炭等行业的过剩产能,助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外,不宜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的精神,执行中应结合账户性质、资金来源、发放程序、审批手续等因素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同时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既要避免因普通经济纠纷冻结、扣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要防止债务人借奖补资金之名逃避债务。 第三,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新规范第六百九十二条系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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