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有关社会组织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入通道,对工作人员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殴打;毁坏财物、设备;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刑法修正案(九)在本条中增加了有关扰乱医疗场所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根据草案审议中的意见增加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频繁发生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的修改并不是增加新的犯罪情形,只是对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