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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刷单”成立的合同效力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文章名:“刷单”类合同纠纷审理的困境与进路——以“公正与效率”为视角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23.1(总第56辑)

    

  在此类案件中,商家与“刷手”并未达成真实的交易合意,相应的网络购物合同是基于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应为无效。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故对于隐藏在网络购物合同背后的虚构交易行为,应当考察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在吴某与广州柒汐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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