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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确认主体适用刑事诉讼法律责任时的具体内容


作者名称:兰跃军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行使侦查权,履行侦查职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侦查权的具体权能包括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绝大部分侦查行为(审查批捕除外)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审批、自行实施,包括发现违法侦查行为并予以纠正。《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明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时,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该规定为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确认主体,审查确认并且自行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侦查阶段分为前期侦查和预审两个程序,公安机关作为确认非法证据主体的职能通过预审部门完成,预审在审查核实前期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同时,对前期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确认违法侦查行为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除此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确认刑事诉讼法律责任并且予以适用的还包括10种情形,但是属于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范围除外。一是《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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