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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

    

  1.本条第2款明确,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是针对生效裁定由本院作出的情形,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一般不存在这一问题。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是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原一审人员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原一审和二审人员。审理再审案件,原来第一审是独任制审判的,除原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外,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不能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尽管法律规定了“另行组成合议庭”,没有涉及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更换问题,但参照《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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