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国内文献通常认为主要包括部分分析法与整体分析法两种,其中,部分分析法也包括抽象分离法(也称“抽象测试法”)、“抽象—过滤—比较”测试法,整体分析法也可称为“整体观念及感觉法”。学者就两种方法的适用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吴汉东指出在实质性相似分析中应以抽象测试法为主,以整体分析法为辅。[1]卢海君将部分分析法称作“约减主义”,认为其应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而视觉艺术作品与音乐作品则主要适用整体分析法。之所以如此区分,在于后者的表达方式可选择范围更为广泛。[2]刘琳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但认为对适用整体分析法的情形应同时引入“思想—表达二分”理论进行分析,对适用抽象测试法的情形应就元素组合的独创性进行分析[3],这与XXX所倡导的综合运用抽象分离法和整体分析法具有基本相同的考量。[4]梁志文认为应根据作品独创性高低和技术含量确定适用何种判定方法,技术含量越低、独创性越高,越应采用整体分析法;技术含量越高、独创性越低,越应采取部分分析法,注重对思想、概念等不受保护元素的排除。[5]孙松认为虚构性的文学作品更适合整体分析法,对实用性、功能性和事实性作品则应适用部分分析法。[6]陈锦川指出,对于文字作品改头换面的抄袭,可采用抽象测试法;对于具有艺术性或美感的作品,如摄影、图形、美术、电影作品等,可采用整体分析法。[7]阳贤文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与侵权认定所要求的实质性相似程度之间存在反比关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