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从该条规定来看,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展示特定环境、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需要,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新闻报道为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前文已述。其他的几种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为。
(一)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
在著作权领域,美国由1841年的司法判例创立了合理使用原则,即行为人为个人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及公益事业等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合理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1]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肖像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德国、意大利就是通过著作权法来实现对肖像权的保护,合理使用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于肖像权领域。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需要,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二)国家机关依法履职需要
国家机关有权为保障公共安全、执行公务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肖像。《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8条规定,因司法和警察活动的要求复制肖像为正当,不需要有关人士的同意。在苏某某诉梁某某肖像权纠纷案中,被告依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交视频资料。法院认为,被告以将所拍视频交给公安机关的方式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