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4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本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了《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4条的规定。
双务合同中,双方各自的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即便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双方负有的返还义务仍然构成对待给付。在当事人未就返还事宜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履行,故在一方未提出给付前,另一方可以拒绝对方要求返还的请求。这也是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转让人在未返还价款前不能排除一般债权人执行的法理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