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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资金占用费的计算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如果对方实际占用了资金,也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但如何计算资金占用费,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本条对此予以明确。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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