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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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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内容


作者名称:李云滨
来源:肖像权纠纷裁判与制度完善

    

  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主体的特定利益而赋予其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肖像权的内容,又称肖像权的权能,是指肖像权人实现自己权利的方式。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肖像利益维护权。
  1.肖像制作权
  肖像制作权又称形象再现权,是指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由自己或许可他人通过造型艺术及其他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2]肖像制作权是肖像权其他权能的基础,是肖像权的基本权能。[3]肖像制作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肖像权人可以根据需要,由自己或授权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无权干涉;另一方面,对于他人未经同意,擅自采用摄影、绘画等方式制作自己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予以禁止。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法学界引起巨大反响和深刻讨论的“秋菊打官司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形象制作成电影中镜头的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制作权。
  事实上,肖像权概念诞生之初便将肖像制作作为重要权能纳入考量。[4]对肖像制作权的保护,最为重视的应属日本,无论在学理探讨还是司法裁判中,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以肖像制作权为中心。“京都府学联事件”中,法院就将裁判焦点放在禁止肖像的拍摄上。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任何人都拥有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能随意对其容貌及姿态进行摄像的自由。[5]在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照相机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会步入了人人是自媒体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每个人既是自己的摄影师,也同样是其他人的模特。捕捉肖像的设备越来越多,商店、银行、旅馆、企业等到处都装设录像监视设备;肖像借助网络传播,很多情形下已经不再需要有形的物质载体;肖像的传播更便捷,上网一点瞬间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侵害肖像权的案例每天都在发生,“人肉搜索”一定程度成为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暴政”。这种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的普遍运用,使得肖像侵权更容易、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对肖像权的保护特别是肖像制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照相机发明之初,美国社会就拍摄照片是否需要本人同意引起一场激烈争论,法院最终认为拍摄照片前不需要征得被拍摄人的许可。[6]
  2.肖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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