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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数额确定需参考市场价格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文章名: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

    

  (一)从性质上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具有国家征收的性质。通过对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与国家征收,发现二者从公共利益的发生原因、征收主体为国家(政府)、取得方式的强制性、损失救济带有补偿性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实质上,基于公共利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就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财产利益的强制剥夺,其本质类似于征收。征收采取的是市场价格补偿方式,参考征收的补偿方式,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能仅仅采取成本加投入加利息的补偿方式,而应参考市场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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