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规定的使用兴奋剂的情形限于参加国内、国际体育竞赛中,但目前兴奋剂使用面临着社会化的趋势,在一些体育测试、竞赛选拔、普通体育竞赛中也有所使用,这些情形不构成本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行为。依照《审理兴奋剂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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