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35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55条之一,本条将组织、强迫、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1.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兴奋剂使用的管理秩序。 具体表现为,通过使用兴奋剂违反体育竞赛活动公平性,也可能会对运动员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在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兴奋剂的,还可能会损害国家形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具体有三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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