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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行为的定罪处罚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三)

    

  (1)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认为,虐待罪中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两种情况:即被害人经常受虐待而导致重伤、死亡;被害人因受虐待而自杀、自残导致重伤、死亡。第一种情况定性容易出现争议。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最突出的区别就是,虐待行为具有“持续性”“表现形式多样性”,而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都是因果关系明确的某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死亡。虐待罪的暴力可以包括直接的暴力行为,但这些行为单独来看一般都不构成犯罪,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多发性、持续性,虐待致人死伤的结果一般是由于长期累积而逐渐导致的。换言之,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行为人持续不断地实施虐待行为,如果把这些连续的行为割裂看,单次行为很难达到犯罪的程度,一般不具备独立评价的意义。因此,偶尔的殴打行为、体罚行为以及因为家庭纠纷而动辄打骂等行为,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2)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应以犯罪客观方面为基准,结合动机和案发后行为综合判断其罪过。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害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若发生则违背其主观意愿。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是追求或是放任,主观上是不反对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区分的关键,即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司法实践中,对于家长体罚致死子女的案件,基于彼此间身份的特殊性,且案发于封闭环境缺乏旁证等原因,使得对行为人作案时主观意图的判断常陷入较大的分歧,导致定罪上的差异。审查此类案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在考察客观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动机和案发后的表现来分析研判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最终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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