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此如何定性,具体案件处理上存在差异。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个别案件未作刑事处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何准确定性,需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
正确认定此类案件,要从事实层面入手,分析、判断涉案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如果因果关系得以确认,则要从规范层面入手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确定其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只要涉案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作用力,就可以认定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故意行为存在,行为人还要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知或预见(结果加重犯则要对加重结果有所认知或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该主观故意往往通过客观行为体现出来。对此,可以结合案发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双方力量对比和介入因素等综合分析判断。从实践来看,故意伤害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实施伤害行为,为追求伤害后果的发生,通常会持续或连续实施攻击行为(甚至不惜使用杀伤性工具),并且直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行为表现出一定的严重伤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