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追诉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例如,运输毒品,在路途上用了三天,应以第三天将毒品运到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运输毒品犯罪的追诉期限。对于以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一些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结果发生之日为犯罪完成之日,自该日起算。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一般以所有共犯人中的最终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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