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追诉期限的起算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总则卷)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追诉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例如,运输毒品,在路途上用了三天,应以第三天将毒品运到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运输毒品犯罪的追诉期限。对于以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一些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结果发生之日为犯罪完成之日,自该日起算。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一般以所有共犯人中的最终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