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下同)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包括两种: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一般认为,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情况。这里修改为“立案侦查”以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之日起。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包括因事立案和因人立案,当然也有人和事均发现后立案。本条规定了“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何理解这里的“立案侦查”,是指在程序上有立案就可以,还是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因人立案,并采取了一定的侦查措施活动?对于因事立案后,办案机关没有采取实质侦查活动的,犯罪嫌疑人也未逃跑的,是不是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立案侦查”没有限定因人立案还是因事立案,侧重点在于“立案”,只要立案就可以,既包括因人立案,也包括因事立案,这样理解与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