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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性影响力不存在或者不明显的,宜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文章名:邓某某贪污、受贿、串通投标、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的行为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2年第5辑(总第171辑)

    

  存在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交织可能性时,虽应优先考虑权力性影响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对权力性影响力的判断应当慎重,权力性影响力不存在或者不明显的,不宜认定为斡旋受贿。因此,必须把握好权力性影响力的认定,而认定的关键即在于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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