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主体上,著作权法强调技术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权利人,允许权利人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有采取技术措施的权利。对于权利人是否能够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采取技术措施,法律未作规定,既不一律保护,也不一律禁止,不作类似“对于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权利人应当及时解除技术措施”,或者“不得在非版权法保护对象的内容上施加技术措施”的规定,而将其留给自力救济和技术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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