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上述特点,劳动者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繁荣、劳动关系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劳动力市场甚至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易遭到侵害。用人单位或雇主完全可能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规避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也完全可能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操纵法律选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仅具备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却缺乏选法能力,其选择的法律不能体现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一般合同冲突法规则不适宜解决劳动纠纷,对于劳动合同的“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要适当加以保护,为劳动合同制定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