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关于涉外收养的手续,实质要件包括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和送养人条件。本条第1款关于涉外收养成立采“重叠主义”原则,涉外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必须同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收养成立采“重叠主义”原则的主要理由是:涉外收养既涉及当事人各国的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也涉及当事人各国的承认问题,只有重叠适用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属人法,才更有利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及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并有利于消除“跛脚收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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