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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品合法来源抗辩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知识产权与竞争卷(二)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特殊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享有所主张的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否认侵权的,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为了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法》针对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一些具体情况对举证责任作了特别规定,即将举证责任倒置,增加了“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作为本条第2款。

  除《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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