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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品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知识产权与竞争卷(二)

    

  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为例外。《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使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仅适用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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