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施工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编第十章规定的其他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相比,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严格来说并不是因物件致人损害,而是由施工行为致害的。
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在这些场所铺设管道、修缮下水道及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时,如果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很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施工,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4条,《公路法》第32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