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解决医疗纠纷的难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对医务人员不信任。医疗服务专业性很强,普通患者及其家属对出现医疗事故的原因无从分辨,不懂得如何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导致患方一开始就与医方处在完全不对等的位置,其举证和维权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而有的医疗机构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责任,隐瞒部分医疗信息,使患者权利难以得到保证,引起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常常导致矛盾激化。
二是医疗纠纷取证难,导致责任认定难。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行为未知数多,具有不可控因素,以及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除少数事实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认定外,大多数需要经医学鉴定作出。
三是有的患者对公正解决纠纷缺乏信心,有的患者和家属不愿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种种困难。有时医患双方缺乏信任,难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有时对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也存在顾虑,而不愿去调解。由于诉讼时间长、诉讼代理和申请鉴定成本高等原因,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不倾向用诉讼方式处理纠纷。纠纷发生后,有的患者和家属不愿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动员亲属形成群体一味“闹医”“闹访”的办法,甚至存在威胁医疗机构和侮辱、殴打医护人员等过激行为。
本条第1款为宣示性规定,第2款虽规定了干扰医疗秩序或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具体的责任内容,在实践中,对于干扰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