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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服务人或业主迟延接管时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期限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五)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一般不是新物业不予接管,而是老物业不配合新物业无法接管的问题。物业服务实践中,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业主终止合同、物业服务人终止合同或者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等情形。如果业主方提出终止合同或者业主方与物业服务人协议终止合同,业主方必然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积极促成物业服务的交接,不大可能存在新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迟迟不予接管的情形;但是如果是原物业服务人提出终止合同,业主没有做好准备或者由于其他一些原因导致未能按时选出新物业服务人,则有可能导致新旧物业在较长时间内无法交接,在此情况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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