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物业服务的延续性,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员负有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起始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时,终止于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时。 1.关于本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理解 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1)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业主依法决定不续聘或者已另聘物业服务人,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2)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按照《民法典》第9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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