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合同严守体现了合同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维护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而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允许不再需要合同履行结果的一方放弃或中止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服务,体现了合同法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民法典》中的合同任意解除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其目的是在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中,避免当事人无限期地受到合同约束,任何人都不能根据合同被另一个人永久地拘束,防止超出个人自主决定的范围。《民法典》第5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