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强调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时会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使合同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拘束力无继续固守之必要。因此,法律创设了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因一方的意思表示且不必对方的承诺而使合同解除、清算的场合,以该方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必要,依解除权发生依据的差异,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