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即构成本罪。本条规定的犯罪的主体,是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对自己经手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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