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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其刑罚


主编:王爱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下)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完全毁灭或者失去效用的行为。本款规定的以上几种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实施几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本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三是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议案、决议、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信函、电文、会议纪要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工作证、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等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1)对实施该款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妨害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的;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重大的经济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动机、目的恶劣的,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目的的;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的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活动、社会事务中需要通过某种文书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加盖单位的印章确认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伪造上述单位的印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其在社会活动中的信誉,本款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二条规定,依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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