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不同的人格权益,它们都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又属于个人信息,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故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有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权益属性不同,受法律保护的强度存在差异。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尊重隐私权,不得对之加以侵害或妨碍。个人信息权益并非具体人格权,更非绝对权和支配权,只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这一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保护的强度和密度上存在以下差异:(1)是否适用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不同。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