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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理解应遵守的原则


作者名称:李文婵
来源:裁判的智慧

    

  关于“途中工伤”的理解与适用,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主要是因为其构成要素采用了“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等不确定法律概念。不确定概念是作为与确定概念相对应的术语提出来的,是指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广泛不确定的概念,例如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合理期限等。“唯有些概念,恒需由审判者于个案中斟酌一切情事始可确定,亦即需由审判官予以价值判断,始可具体化,谓之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或不确定法律概念。”[1]所以在实践中法官在解释“合理路线”“合理时间”时必然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同时融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对“途中工伤”进行认定。当然,法官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并非毫无约束,而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立法精神原则
  在不确定概念中,立法者已经作出了一定的价值指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对法官的具体化约束,法官的具体化操作也有了方向性的指导。法官在具体化过程中不能偏离该价值指引,应当按照立法者的既定思路来进行解释。[2]所以,当法官对法条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时就需要探求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和旨意。“法官在具体个案的裁判中,应当准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在具体个案中体现立法者的精神。”[3]要准确理解“合理路线”“合理时间”背后的立法精神,需要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两个方面把握。
  1.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宏观意义上的,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某项制度时所持有的目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有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宗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阐明了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劳动法的重要延伸,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就像某工业有限公司诉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中,审理法院在评析中所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者应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作出合理判断。”[4]
  2.共担劳动者途中风险是立法意旨
  立法旨意是立法目的的具体化,它强调的是特定条款、概念的意旨。[5]“途中工伤”的立法意旨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第一,从立法初衷来看。正常延伸说认为,上下班途中虽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但职工必须通过一定时空才能正常到达工作场所,因此职工上下班途中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应当纳入工伤范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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