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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一般原则的理解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

    

  对本条含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实行不交付不生效的原则,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这里的交付指的是现实交付,即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使受让人对该动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系采意思主义与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除了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交付之所以会导致动产物权变动,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交付的意思存在,如果没有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意思,单纯的交付就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承揽行为中的交付,因不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不导致物权变动。同样,除了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没有交付,物权变动就不发生预期的结果。交付是对占有的转移,但两者并不相同,通说认为,占有和交付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表现动产物权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占有是交付的结果,占有是一项事实,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引致物权变动的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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