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这一条文是对个人信息权人享有权利的规定,与前一条文相衔接,第1035条是对有权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者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是权利人对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者享有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人对合法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处理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