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按照新法第5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符合第56条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但是经过审理,认为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得到履行。如果原告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例如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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