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这个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是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公务关系,如果在一个不太长的单元时间里,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取得了请托人的财物,而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了公务关系,这可以初步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
公务关系指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与管理对象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以行政公务为例,从内容看:第一,日常管理关系。指管理机关依照行政法、具体规章或命令进行的管理活动,如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和纳税检查。这是最广泛的公务关系。第二,行政许可关系。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申请从事特定事项资格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例如某公民向公安局申请开办保龄球馆,那么该公民与公安局就形成了公务关系。第三,行政合同关系。指公民或法人依据行政合同与行政主体建立的关系,如粮农与粮食主管部门通过收购合同建立的购销关系,建筑队通过工程承包合同与某政府机关建立的公务关系。第四,行政处罚关系。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罚而形成的关系,如派出所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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