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从形式上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实施诈骗的行为人诱使被害人将钱款打到其预定的银行账户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幕后指使他人到银行取款以完成骗财行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将实施诈骗行为人以诈骗类犯罪定性,无可争议,而对取款行为人多数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认为,此定性不妥。对取款行为人应以诈骗类犯罪的共犯认定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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