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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


作者名称: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
来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

    

  如何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各国继承立法都有规定。从各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大都采用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的做法。但对国家取得遗产的地位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例:其一是继承权主义,即主张国家是作为无人承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而取得遗产,如德国;其二是先占权主义,即主张国家有优先取得无人承受遗产的权利,如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1]
  我国继承法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继承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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