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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


作者名称: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
来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

    

  继承人为一人时,无共同继承人的内外部关系问题。但是,在继承人为多人时,就需要确定共同继承人之间对外承担何种责任。对此,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分割责任主义,即共同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给付可分的,按各人应继份负责清偿;给付不可分的,则由各共同继承人按不可分债务的规则处理。法国、日本民法采此立法例。二是连带责任主义,即无论给付是否可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都负连带责任。德国、瑞士民法采此立法例。三是折中主义,即在遗产未分割前,继承债权人只能对遗产请求清偿其债权,而在遗产分割以后,则可以对共同继承人按其应继份请求清偿。荷兰、葡萄牙民法采此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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