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伪造、买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作者名称:孟庆华
来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

    

  对于伪造、买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经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观点:(1)认为对伪造、买卖回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应适用刑法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由国务院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学历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学校填写后颁发;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制度。据此,虽然学历证书的颁发部门是学校和自学考试委员会,但它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而进行的,学校或自学考试委员会是根据授权行使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学历证书所代表的是国家对学历资格的认可和证明,具有国家机关证件的性质,而不单纯是学校或自学考试委员会自己的公文或证件。因此,对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应认定为刑法280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