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伪造、买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经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观点:(1)认为对伪造、买卖回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由国务院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学历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学校填写后颁发;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制度。据此,虽然学历证书的颁发部门是学校和自学考试委员会,但它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而进行的,学校或自学考试委员会是根据授权行使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学历证书所代表的是国家对学历资格的认可和证明,具有国家机关证件的性质,而不单纯是学校或自学考试委员会自己的公文或证件。因此,对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应认定为刑法第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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