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在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是否也享有撤销权?对此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属无益代理的一种特例,既然无权代理中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则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当然也享有此项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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