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明确的适法性要求。交易习惯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纵使合同当事人有依交易习惯的意思,也不能以此确定或填补合同的含义及内容。交易习惯只有在符合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的范围内才具有意义。[1]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适法性在理解上应当包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结论可以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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